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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要点解析(四)
来源: | 作者:韩玉龙 | 发布时间: 2024-07-24 | 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5月21日,李强总理签署《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781号,以下简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处分条例》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要义,详细规定了适用对象的范围、处分工作的原则、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调查处理及救济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统一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云南石油微信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进行连载。今天,学习“规范处分、强化监督及严管厚爱的新规定”这个部分。


五、规范处分、强化监督及严管厚爱的新规定

(一)处分及复核、申诉程序      

鉴于《政务处分法》明确,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公职人员处分的程序以及公职人员对处分的申诉不适用该法规定,《处分条例》吸收借鉴《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明确了“初步核实、立案、告知及通报、调查核实、听取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建议、决定给予处分、制作处分决定书、非法证据排除、协助调查、回避制度、执行处分决定、复核、申诉”等具体程序要求。其中,要高度关注以下数字:

1.数字“1”

一是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相关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四是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五是案情复杂的,申诉办理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六是复核、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是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按规定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

2.数字“2”

一是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是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3.数字“6”

一是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特殊情况下,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相应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数字“10”

一是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二是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二)监督制约机制                  

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规定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等。


(三)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的务实举措  

《处分条例》围绕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要及时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复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来源:云南石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