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政务处分法》明确,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公职人员处分的程序以及公职人员对处分的申诉不适用该法规定,《处分条例》吸收借鉴《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明确了“初步核实、立案、告知及通报、调查核实、听取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建议、决定给予处分、制作处分决定书、非法证据排除、协助调查、回避制度、执行处分决定、复核、申诉”等具体程序要求。其中,要高度关注以下数字:
1.数字“1”
一是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相关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四是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五是案情复杂的,申诉办理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六是复核、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是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按规定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
2.数字“2”
一是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是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3.数字“6”
一是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特殊情况下,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相应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数字“10”
一是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二是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