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要点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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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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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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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要点解析(一)
2024年5月21日,李强总理签署《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781号,以下简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处分条例》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要义,详细规定了适用对象的范围、处分工作的原则、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调查处理及救济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统一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云南石油微信公众号特开设专栏,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进行连载。今天,学习“适用范围”“处分权主体及权限设定”这两个部分。
《处分条例》第2条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以下公职人员:
(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监察法释义及其实施条例释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与《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如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2)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
(3)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以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鉴于《处分条例》在责任追究上坚持以所有制为主线,实现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全覆盖,只要企业有国有成分,相关人员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等,并承担了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均在《处分条例》规范约束范围。但是,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不具有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无关岗位、无关人员;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非经党组织、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等有权组织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非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以及虽经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但任职与该组织没有必然联系,对该组织无职责义务关系的管理人员,不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于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国企员工,应当基于合同关系,根据所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家确立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二元并行”处分机制。其中,政务处分体现的是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处分体现的是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督权源自于任免权。现行国家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并不替代任免机关、单位主体责任的履行,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既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也是其对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
政务处分和处分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在处分种类及期间、适用的违法情形,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违法利益的处理等方面具有一致性,确保了有同样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实施机关、单位的不同而受到轻重不同的责任追究。
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给予政务处分还是处分,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违法案件由哪个主体调查处置更为合适等因素统筹把握。例如现行监察体制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主要是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问题,并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其他公职人员的处分工作一般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征求派驻机构意见。如果其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重大复杂,派驻机构也可直接开展调查,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向驻在部门、单位提出处分建议。按照“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派驻机构如发现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任免机关、单位发现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调查核实存在困难的,也可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处理。派驻机构给予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管理的人员政务处分,可以自己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也可交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对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立案或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重复调查或给予处分。
来源:云南石油微信公众号